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并发〔2018〕2号)精神,按照《关于搭建人才事业平台推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补助(贴)发放实施办法》要求,现制定补助发放办法。
一、补助种类及申请对象
本土人才能力素质提升补助包括学历学位提升补助和高技能人才提升补助。
申请对象:各类企业、市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市县民政部门登记发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司法局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在职(聘)人员。取得上一级学历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申请学历学位提升补助;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可申请高技能人才提升补助。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2018年1月1日后取得学历学位或职业资格证书;
(三)能力素质提升期间在用人单位在职在岗(企事业单位人员须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具有太原市户籍;
(五)单位注册地在太原市域内;
(六)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三、补助标准
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每年给予2万元补助;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取得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每年给予1.5万元补助;取得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每年给予2万元补助。补助发放时间均为2年。
四、申请材料
(一)《太原市本土人才能力素质(学历学位)提升补助申请表》《太原市本土人才能力素质(高技能人才)提升补助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
(二)《太原市本土人才能力素质(学历学位)提升补助花名表》《太原市本土人才能力素质(高技能人才)提升补助花名表》(以下统称《花名表》);
(三)身份证、户口簿和本人人才联名卡;
(四)学历学位提升人员需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高技能人才需提供《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五)在提升学历学位期间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以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公务员不需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另需提供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协议和在人社部门年检时的全体员工花名表;
(六)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本土人才能力素质提升补助实行全年申报、季度发放。每人每年可申报一次。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分别通过“太原市人才补助(贴)申报系统”注册并提交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申请表》,用人单位下载打印《花名表》。
(二)材料提交。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劳务派遣人员向实际用工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对材料真实性核实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政务大厅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其中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窗口申报。
(三)审核。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用人单位。
(四)公示。各审核部门在本地政府官网对其审定名单进行公示,其中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窗口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市人社局统一汇总,市人社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委人才办和市财政局。
(五)发放。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意见将资金拨付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由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委托银行代发,补助(贴)直接发放到申请人人才联名卡。
(六)申诉。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社局申诉。
六、其他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全日制提升学历学位的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加强工资管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50号)执行。
(二)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取消补助资格,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并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三)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2019年印发的《本土人才能力素质提升补助发放办法》同时废止。